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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相关问题解答

浏览: 时间:2023-08-14 分类:普法专栏

1、前期物业合同什么时终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届满且不再履行的,合同终止。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开发商有权自行决定更换物业公司

  无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更换物业公司,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可以。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更换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认为物业服务质量差,可以拒交物业费

  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分析。

  在物业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履约存在严重瑕疵,在举证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物业费。但不能以物业服务的细小瑕疵或仅是单纯的不满拒交物业费。

 

5房子长期空置,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或者要求对物业费进行打折吗?

  如果有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在物业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业主应当按缴纳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6能否以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不可以,在房屋质保期内,由开发商对房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经过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给予配合。业主不能房屋质量问题拒缴物业费。

 

7、没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无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8、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滑倒摔伤,有权要求物业承担责任

  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地下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二手房原业主欠缴的物业费由谁承担?

  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欠缴的物业费由二手房原业主承担。

 

10、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在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

  有权。安装充电桩属于对产权车位的合理使用,协助安装充电桩属于物业公司的义务。《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有助于推动绿色出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