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苏执复55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
裁判日期:2020.03.20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执行
合议庭成员:景水平、唐志容、赵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柯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工人工资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无论是在《破产法》中,还是在参与分配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均没有工人工资债权可以优先于抵押权得到清偿的明确法律规定。因此,连云港中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 定工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优先于抵押权得到清偿,没有法律依据。然而,工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及时清偿,关系到工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利益,连云港中院在执行款项分配中应当本着善意执行和生存权保护的理念,适当兼顾工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清偿。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 受偿。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仅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有证房产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评估报告所附现场照 片及相关描述显示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有证房产抵押时,该地块上的传达室、配电房、大门垛、电动伸缩门以及部分混凝土道 路和绿化已经存在。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未能举证证明其他无证房产及附属设施系建于涉案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因此,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仅能就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有证房产,以及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存在于抵 押权设立之前的附属设施享有抵押权,对其他无证房产及附属设施不享有抵押权,亦无权请求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第三,根据异议审查程序中沃菲德公司和德威公司提供的两公司生产、销售混同情况说明,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德威公司与沃菲德公司资金往来银行进账单、德威公司与沃菲德公司员工借款及报账明细、两公司的付款审批表、销售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公司人员和资产混同的情形,对于两公司工人主张以沃菲德公司的拍卖财产清偿工资和经济 补偿金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复议申请人浦发银行连云港支行的复议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执异15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执字第00076-4号、00076-5号、00076-6号执行裁定;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就拍卖财产中未抵押部分的优先受偿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