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苏民申223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30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再审
合议庭成员:丁浩、徐智、周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柯、刘庆文(实习)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李宁、刘刚、王建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