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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绘画作品会有版权么?

浏览: 时间:2023-05-22 分类:同与泽原创

AI绘画的相关信息已经开始占据各大媒体的首页,成为了的投资人手中炙手可热的香饽饽。AI绘画的飞速发展和逐渐商业化的进程不仅对相关绘画从业者们造成冲击,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实务过程中我们究竟如何定义AI绘画作品?其次,利用AI绘画模型生成的画作是否应当被著作权法保护。如果AI作品最终被保护,那保护的究竟是什么呢?

一、如何定义AI绘画作品?

谁可能会拥有AI作品的版权?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只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AI本身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也不能成为著作权人,也就是说最后拥有版权的只可能是使用的公司或是个人。

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在指南中有对于AI作品的定义,笔者把它分为三个层次理解:

第一层次,有没有用AI:提交登记的作品,是人类自己创作的,还是说运用了人工智能等作为辅助工具创作的。

第二层次,使用AI的贡献量是什么:指南细分了两种,一种是人类使用AI进行“机械复制”得到了结果,那么这是AI 技术根据人类的概括词语的提示(Prompt)产生作品,该作品缺乏人类作者身份,不受版权保护;一种是人类自己本身对事物有原始的、独特的或是有创造性的理解,有自己的心理构想,AI只是作为一种工具,将这种独创性的理解呈现出来。可以这么理解,最后生成出来的东西,人类是可以理解并预知的,类比于使用Photoshop画画一样,最终的结果就是作者脑子里想的,而不是开盲盒。人类足够有创意的方式选择或安排 AI 生成了人类能预见到的结果,最后人类可能会进一步修改 AI 生成的图画,以使它符合版权保护标准,这个时候主要的贡献量其实还是在于人类,可以主张版权保护。

第三层次,AI贡献量如何认定:贡献量多少的认定,怎么认定?指南中明确表示,通过Midjourney、Stability AI、ChatGPT等平台自动生成的作品,在整个创作过程中完全由机器人自动完成,并且训练的数据是基于之前或者其他人类创作的作品,因此,人类几乎不需要作为主脑进行过多的思考,出图变成开盲盒,好的就用,不好的就丢弃。所以,作品最后怎么生成的,人类对生成结果的贡献以及AI对生成结果的贡献,这个势必是通过一个个的个案调查最终决定的,就如同传统的版权审查一样,也就是“case-by-case”,只有对申请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理解在申请作品中,人类到底是如何运用AI操作来得到最后的结果,这些取得的结果又如何被运用于最后的作品中。

总结就是,三个字为指导总纲——独创性,这个作为版权的恒久特性不会因为AI的发展而最终消弭。

还记的曾经引发剧烈讨论的全球首例AI制图版权裁定么。美国版权局最终给出的回复是,作者将能够获得她所编写和整理的这本书文字部分版权,但是使用Midjourney生成的图像不会受到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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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I作品版权保护的究竟是什么?

说完了国外的相关动向,我们再看看国内对AI著作权保护的态度,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个智力成果,应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以我国现行立法,AI成果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还尚处于理论空白。

再来看看实务判决,例举比较经典的两个AI生成文字内容的案例:一个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判决书。腾讯公司认为“网贷之家”的运营方上海盈讯科技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抄袭了腾讯机器人写的文章,此案最终以腾讯公司胜诉而告终; 一个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030号判决书,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这个案子中涉及到对威科先行平台自动生成的报告的著作权认定。最终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威科先行库”是生成报告作者以及不能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

虽然目前国内没有关于AI生成绘画的判例,但是如果分析这两个案子对AI文字内容生成的相关认定,想必也会有些许了解司法的态度,其裁判观点仍然有迹可循,评判标准和原则仍然是“贡献量”。

在腾讯公司的案子里,腾讯公司方尽可能多的保留自然人在AI生成前,生成过程中各种工作的证据,重点说明了人的参与度,人的智力贡献,来证明AI只是创作的工具或手段,自然人创作团队对AI生成作品进行了后期再创作,最终被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

而在百度公司的案子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威科先行库“可视化”功能进行了勘验,由百度公司提供相应搜索关键词,依次自动生成大数据报告两份。因此,无论是双方当事人的演示过程,还是不需要出庭诉讼的威科先行方的沉默,都没有向法院传递出“威科先行库”生成报告人类参与“贡献”的重要信息。

单独从法院对“威科先行库”生成报告的态度分析,首先从库的使用者来说,这个报告不是使用者的著作权,因为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不宜认定为是经过智力加工的创作。其次对于库的开发者来说,他们也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分析报告并未传递研发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研发者创作完成。因此,即使“威科先行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没有确认威科先行对分析报告享有著作权,但是认定加工了分析报告并进行再创作的律师事务所文章的著作权。所以,从我们分析的法院的判决要点来看,AI不作为著作权的产生主体,但是使用AI的主体将可能会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所以,当下的AI制图抑或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图片,现阶段都是为我们服务的工具。归根结底,AI作品即使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那保护的也是人的智力贡献。

结语:AI绘画的版权问题,在将来或许会引发更激烈的思想争锋。笔者从实践角度出发认为,如果主张AI绘画作品不构成著作权的话,那么首先就应当指出AI不具有权利主体地位,其次使用者也没有足够的智力参与和贡献,创作生成内容的过程体现不出人脑智力活动,并且创作生成已经脱离了使用者的控制和预期,变成了开盲盒,这就不是人类的智力贡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