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期,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等超过单位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江苏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9日审议的《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 1、推进基本医保全覆盖,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2、放宽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条件,新生儿免除等待期; 3、统一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取消连续缴费年限限定; 4、明确基本医保跨统筹区跨制度参保的转移接续; 5、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五类对象全额资助参保; 6、确定重大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 7、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费用可直接结算; 8、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推进承诺即备案。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日前,国务院批复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自批复之日(2023年5月12日)起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