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3月,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2000万元,B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为该笔债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者均未还款且无偿债能力。经查询,高某为B公司现有股东且有偿债能力,其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实缴出资额100万元。债权人A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向法院起诉高某,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方案一:直接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高某为被执行人,执行其未缴纳出资部分400万元。此方案操作相对简便,但存在风险,若已经有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将高某列为被申请人,且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则高某将不再另行对A公司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执行程序中的出资加速到期】《九民纪要》第6条第1款:“在执行程序中若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如本案所述,以债权人为原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诉”。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法院支持直接追加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人、股权受让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方案可以更加确定未实缴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责任,但诉讼时间较长,若未做好保全措施,被告可能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两种诉讼方案各有优劣,债权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尽量调查清楚各主体的偿债能力,选择能最大维护自身利益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