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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要点解读一

浏览: 时间:2024-03-18 分类:同与泽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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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读



1993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公司法》,商事主体按照所有性质分类变更为按企业组织形式分类;1999年、2004年,立法部门修改了个别条款;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奠定了迄今为止公司法的基本内容;2013年《公司法》全面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进一步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2018年对《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

2019年年底,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公司法》启动了第六次大修。一审稿于2021年12月20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于2022年12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于2023年9月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系列文章将围绕新《公司法》的修订要点进行解读,本文解读的是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订要点。

一、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

3.1501

1.条款解读

原《公司法》仅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并没有具体规定其职权和责任的边界,本次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 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也就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明确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上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 对于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 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可以选择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

2.实践指引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可以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实际上并不是一个职务,对于公司来说,一定要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的职权, 将两者厘清。

对内,公司应配套相应的内控程序,保证法定代表人权限和相应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可以公司章程补充规定法定代表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追偿权。对外,公司宜将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限制明示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以便产生公示对抗效力,同时在与外部合作时,通过书面文件将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明示给对方,有必要时写入相关合同文件,形成有效的对外约束力,避免形成“善意第三人”。

二、扩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3.1502

1.条款解读

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横向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参与滥用股东地位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2.实践指引

新《公司法》本条的修订,对公司股东与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建议公司股东充分保障控股子公  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规范管理行为,避免法人人格否认,对于控股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各关联公司应该委任独立的财务人员、规范关联方的财务往来,保证它们有各自独立的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自独立的财务流程,实现财务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