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发布了一篇《身为监护人舅舅骗卖孤女房产,法院判决按市场价赔偿130万元》的新闻,让我们从这个真实案例出发,探讨《民法典》背景下对未成年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路径。
一、案情回顾
未成年女孩小茜父母遭遇不幸过世,舅舅李斌成为监护人后,与前妻王娟合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女孩名下一套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屋卖给前妻,这笔钱却没有给小茜,也没有用于她的学习生活,不仅如此,舅舅李斌还私吞了民政部门发放给小茜的孤儿救助金。后经南京监察机关协调法援律师代理小茜维权。后经法院判决,被告李斌与王娟连带赔偿小茜损失130万元。
孩子是父母的软肋,如何保障孩子的权益是父母离开前最大的牵挂。生前未做安排,骤然离世后孩子由谁照顾?TA的财产会被侵占吗?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怎么办?下文将探讨现有法律是怎么解决上述问题的。
二、监护权的归属
父母离世后,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典》对此制定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制度。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上文案子为例,小茜的的监护权第一顺位归属“父母”,但由于父母已去世且未立遗嘱,因此监护权资格顺位到小茜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去世或年事已高不具备监护能力,在小茜没有“兄、姐”的情况下,舅舅李斌如有监护意愿即符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只要“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就能够获得监护人的资格。如果经了解舅舅担任监护人不利于小茜成长,那么在没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将兜底担任小茜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的其他亲属监护、社会监护、国家监护终究只是父母来不及做稳妥安排的无奈之举,现实中常见的是“临终托孤”,即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但需注意的是,父母一方离世指定的监护人与在世的另一方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法定监护权拥有最优先效力。
三、监护权被滥用怎么办
本案中,舅舅李斌最终被赋予监护权资格,其自身虽并非小茜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但因获得监护权而能够管理及处分小茜继承的大量遗产。虽然《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监护人要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行使监护权,但实践中不乏监护人凭单方意愿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侵害未成年人不动产的行为最为典型,常见的侵害方式如下:
一、监护人转卖被监护人名下的房产后将收益据为己有。此时有两种常见情形:若监护人自卖自受,则该不动产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若监护人将不动产出售给地方,且第三方为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亦不能证明该行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则该不动产买卖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有效,此时房产就被卖掉了,而卖房款往往会被监护人侵吞。
二、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该行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最高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非为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属于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虽然法律明确了该行为无效,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债权人并不会去过多地去审查相关资料和采取相关措施:抵押房产是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客观上有理由相信监护人设定抵押的行为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且有证据证明该抵押行为得到了所有房产权利人的同意并征得了未成年人所有监护人认可。当监护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去拍卖、变卖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此时监护人已经无力还债,未成年人此时房子与赔偿都不能得到了。
四、对被监护人的司法救济
若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应如何采取司法救济措施?以本案小茜为例,舅舅李斌在获得监护权后以私卖房产、财产转移等方式侵害小茜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斌应对侵害小茜权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如何司法途径让李斌赔偿小茜损失,实践中存在以下难点:
一、由于小茜系未成年人,须由“利害关系人”作为起诉主体,就小茜的亲属关系而言,几乎找不到能作为起诉主体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撤销李斌的监护权并重新指定监护人是常规路径,但需要时间较长,不利于快速解决小茜财产被侵害的问题。最终,考虑到小茜再过半年多就将年满18周岁,其成年后可直接委托律师维权,经过多方讨论,本案最终使用了这一方案。
二、“监护人存在侵害行为”的证明难度较大,监护人容易以“为了被监护人利益”的借口变卖或使用财产;
三、若财产被监护人挥霍一空或提前转移,即使法院判决监护人承担责任,被监护人实际追回财产的可能性也很小。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时,有关组织或个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王某的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困难,以本案为例:
一、小茜无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只能由居委会、学校、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申请撤销舅舅李斌的监护资格,实践操作较为耗时且流程繁琐;
二、本案中,舅舅李斌的侵害行为较为明显,但在实践中,有些监护人往往采取隐蔽手段侵占被监护人的财产,此时证明“监护人存在侵害行为”的难度较大;
三、本案中,小茜的年龄以较大,但实践中,有些被监护人离成年较远,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后,谁成为被监护人的监护权人,如何保障其财产不受新监护人侵害?
综合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和现实状况,如果父母未提前安排好且不能像本案中小茜这样幸运得到第三方的有力帮助,碰到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时,被监护人获得有效救济的可能性较小。
父母爱之深则计之远,如果未经规划将财产留给孩子,数额越大,孩子的风险就越大,如何保障孩子的利益是所有父母应该思考并行动的。实践中,可以选择律师和财富管理机构来根据每个家庭主体的不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等因素,综合使用遗嘱、家族信托、人寿保单、婚姻协议等多种工具,设计适合主体需求的财产安排方案,以达到最佳的财富传承、风险规避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