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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相关问题解答(试用期)

浏览: 时间:2023-05-31 分类:普法专栏

1、问:劳动合同可以只约定试用期么?

答: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问:用人单位可以单独口头约定试用期么?

答: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含在书面劳动合同中。双方仅口头约定试用期,该口头约定应当视为无效。

 

3、问: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吗?

答:不可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含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含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三年(含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问: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违法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问: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么?

答: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说明理由么?

答:不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问: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用哪些理由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仅可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8、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要通知工会吗?

答: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然需要通知工会。

 

9、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答:不可以。

    需要明确的是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10、问:劳动者离职后又回原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

答:有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性的岗位工作,不论是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还是劳动合同终止后隔时被用人单位再次招用等,均不应另行约定试用期。

另一种观点认为,除非是除了关联企业之间工作变动的情形,劳动者离职后,重新选择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双方条件都存在一定变化,应当允许重新约定试用期。

综合考虑,如果劳动者离开公司许久,且回来后的工作与原工作性质不同,则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再次约定试用期;但是如果工作岗位无明显改变,或者两段劳动关系相隔时间较短,则用人单位的该行为容易被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认定为变相延长试用期,从而支持劳动者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