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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向下游供应商主张预期利益的思路及证据组织

浏览: 时间:2023-01-05 分类:同与泽原创

导言:

近些年,跨境电商当仁不让地成为了大家热衷的一条赛道。发展跨境电商,已是外贸企业比较看好的发展趋势。随之而来的,与跨境电商有关的新型的商业贸易纠纷也随之而来,而本文所探讨的“关于跨境电商如何向下游供应商主张预期利益”问题,无论对代理律师还是审判工作者来说,都将是一个崭新的“老问题”。本文将从本所律师的代理经验出发,分析上述问题的代理思路和证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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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是跨境电子商务的简称,指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个人或企业)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的各种商务活动。在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直至交易完成。

通过定义,我们能直观判断出跨境电商与国内电商的区别之一就是“物流”,如果不同国家相距甚远,跨境商贸需要更加漫长的物流时间,这就给经营者及时准确地预判市场行情、提前采购和运输、提前准备货物库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以亚马逊电商平台为例,国内电商在亚马逊平台上经营跨境业务,通俗地说,就是将中国制造的产品销往海外市场,能够与海外终端消费者直接接触。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就是在亚马逊平台上经营电商的一家国内企业,其最主要的业务之一就是向国内供应商采购成品或定制自主设计的产品,向海外终端消费者出售。

 

二、代理案件基本情况概括

近日,本所律师受本案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一起其与国内下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为原告。大致案情如下:原告经营跨境电商A公司,海外消费者以亚马逊平台为媒介进行消费,直接向A公司购买商品。原告向被告供应商B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在指定时间前生产交付完成20000只货物,否则原告将会错过亚马逊平台上此货物的销售旺季。然而直至约定的日期,B公司仅交付几千只货物。原告认为,被告因其违约行为,需承担原告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对于其未能及时交付货物给原告可能造成利益损失是能够预见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对于原告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该如何确定预期利益的范围?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所律师也围绕上述的争议焦点展开逻辑梳理与证据组织。

 

三、被告需承担预期利益赔偿的法律分析

(一)原告的损失符合预期利益的特点

1、未来获得性和强时效性

预期利益是本案原告在合同适当履行情况下会获得的利益,原告所主张的预期利益是一项发生未来的、所采购商品得到销售所获得的利益;而且该商品销售具有强时效性,类比于圣诞季的商品,其必须在未来的特定时间段达到相应供货库存才能保证销售数量,错过了相应的销售季节则无法无法保证今年的该产品利润。由于被告延期交货,使得原告无法获得其本可以基于合同正常履行获得的利益。

2、可预见性

本案中,我方主张的虽然是“未来利益”,但是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并且根据交易目的和利益需求设计合同条款,约定了具体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基于合同约定以及对合同信息的把握双方已有充分的信息交换。并且原被告长期合作,被告对原告的商贸特点也是熟知的。因此,被告对于原告能够基于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的利益也是可预见的。

3、相对确定性

一般的违约行为发生后,被违约方遭受实际利益的损失是可以准确计算的,而预期利益虽然也能以金钱衡量但无法获得数字上的精确计算具体范围和数额需要通过事实和证据加以确定。在本案中,如何准确地对于预期利益有一个合理有据的计算方式,将会是重中之重。文章也会在后续重点梳理。

因此,原告的损失符合预期利益的相关特点,对损失定性后便可以进一步确定诉讼思路。

(二)原告主张预期利益的诉讼思路及法律分析

1、向被告主张解约:《民法典》第563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向被告主张预期损失:《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现行有效最高法法发〔2009〕40号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原告从下游被告处采购商品,再通过国际物流运往海外仓库,最终实现在消费者所在地的零售。本案中,原告因供应商延期供货,商品迟迟不能运往海外仓库,因无法实现产品销售而导致的利益损失,属于典型的转售利润损失。

原被告长期合作,被告深知原告是一家从事海外电商的公司,被告在订立合同之时完全能够预知违约的后果。且原告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告知后果,进行履约的催促。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违约,应当对违约成本有所预见,自觉承担违约代价,而该代价的承担不能以对方是否产生实际损失为前提。

 

四、原告如何证明其预期利益的范围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关于预期利益纠纷的判决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违约方的预期利益损失具有不确定性。(2)预期利益损失不可能被预见

虽然没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预期利益损失须具有确定性但是最终的违约责任都是以一定数额的金钱表现出来的,所以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被违约方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请求提出了比较高的确定性要求。法官在对预期利益赔偿纠纷的进行裁决时更多的是倾向于依据预期利益是否具有确定性

本所律师就如何证明预期利益损失的确定性进行了如下证据组织,证据的组织和计算过程颇为艰辛,但当看到详实有据的预期利益的计算方式及证据时,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的所有努力都是值得的。

(一)确定预期利益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原告的预期利益主要就是未来能够获得的销售利益。因此,应当适用一般的销售利益的计算方法,即预期利益=预期销售总额-预期销售总成本,

l预期销售总额=[本销售季商品平均单价]*[与被告采购合同确定的数量],为了进一步精确商品单价,原告还合理地计算了进出口退税额。

l预期销售总成本=平台运营成本+陆运海运杂费成本+快递费成本等。

(二)分项收集证明预期利益的计算依据

因为本销售年度的实际数据未发生,故我们参照了上一年度A公司在亚马逊平台上同类商品的全部销售数据、上一年度A公司与B公司的同类商品全部订数据。并以商品采购到商品最终销售至客户的动态流程为指引,力争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据可查。

1、产品采购与合同的签订

在这一环节,我们调取了A公司在上一年度与B公司签订的同类型产品销售合同,调取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的会计凭证。除了采购情况,本所律师还建议A公司从亚马逊平台导出上一年度的同类商品销售情况辅以佐证。这部分证据主要证明A公司的体量,其有能力采购并完全销售这么多货物。

对照本年度,则调取了本年度的采购合同,计算本年度的原计划采购成本及预期销售总额。

2、产品的运输

本所律师仔细研究了原被告之间货物交付的特点,主要流程为A公司向B公司发送相应的产品拖柜通知,通知中标明了将装柜运输的运编号——B公司根据拖柜通知列明的数量准备成品并装柜——A公司前去将货物托运至港口——在港口等待清关——货物装船开始海运。

在这一流程中,我们调取了A公司向B公司发送的所有拖柜通知,将通知中的运编号一一列出,调取了海运和陆运的运费发生的会计凭证,包括公司内部的付款申请及发票,尽可能将该部分货物的运编号与运输费用逐一对应,使运输成本这一项翔实可查。在计算出上一年度的运输成本后,与采购数量相除得到可供参考的运输费用单价。

对照本年度,用运输费用单价*采购数量得到本年度的预期运输成本。

3、产品的平台运营

在这部分,我们研究了亚马逊平台的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公司的运营情况,通过官方文件的收集和公司的运营支出,计算出可扣除的平台运营成本。

4、产品终端销售的快递费成本

亚马逊平台中,卖方需要承担部分快递费用。平台上的销售记录以及订单运输情况都能够批量导出,所以本所律师要求A公司将上一年度同类产品的所有订单的快递情况全部导出,必要时还可以配合法庭的事实调查需求进行公证。在计算出上一年度的快递费成本后,与销售数量相除得到可供参考的快递费用单价。

对照本年度,用快递费用单价*采购数量得到本年度的预期快递成本。

因此,本年度预期销售产品的情况从出厂到销售都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闭环,我们根据平台导出的原始数据制作了大量的计算表格和计算方法解析,数据详实,准备了会计凭证、采购合同、电子数据等等一系列的证据支撑,证据充分。


由于预期利益的损失具有特殊性,所以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参照具体的商业模式运用有针对性的计算方法,当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时,可以依据被违约方对于预期损失的证明程度运用客观的计算方法,合理地补偿被违约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