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于多种因素的考量,由员工挂名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其后在员工离职或者发生矛盾时,员工提出更换法定代表人,双方协商未果,因而产生相关争议,本文就员工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的处理进行简单分析。 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涤除登记纠纷,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大多情况是应公司实控人要求,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此类纠纷中,因为公司许诺一定的报酬或者员工碍于情面,提交工商机关的材料中的签字多为员工配合签字,形式上较为完备。即便存在不是本人签字的情况,员工也很难依据《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以申请材料签字造假提起行政诉讼,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无法到达涤除登记目的。 就涤除登记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曾经一度存在争议,但目前主流的裁判观点都认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对于涤除登记具有诉的利益,应当受理。故此类挂名型的法定代表人有且仅有民事诉讼路径可以选择。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直接关系公司的运营和交易安全。而作为名义的法定代表人的员工,名义上担任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未决策权,也不具有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相应的职权配置,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在诉讼过程中除了对挂名约定进行举证外,员工还需要针对没有参与实际运营管理公司进行举证。 《九民纪要》******后,最高院旗帜鲜明的指出“需要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明确不干预公司治理的原则。在此背景下,部分法院以司法介入的适度性为由,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经过公司的意思机关决策。【(2023)沪0106民初6988号】部分法院认为,诉讼前需要寄送要求变更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函件,履行合理的告知程序。【(2021)沪0117民初12978号】 笔者认为,穷尽内部救济程序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员工挂名担任执行董事,公司内部多数明确知晓其对公司不具备实控能力和话语权(至少股东是明确知晓的),根本无法启动股东会程序,故只要要求与公司实控人更换法定代表人未果,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涤除登记,诉讼通知到达公司时也完成了合理的告知义务。 在支持涤除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对员工挂名的此种行为一般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933条规定,认为受托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2020)苏12民初140号】但大多数案件中均没有对委托解除的后果进行确定,根据第933条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如果员工因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获取了额外的奖励和报酬,应当对公司作出赔偿。 目前,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判决作出后在执行方面仍然存在障碍,因为没有配套的规章,法院会因为法定代表人属于登记必备事项无法空缺,无法强制执行。 法院需要依赖工商登记机关的配合,才能解决执行问题。 工商登记机关在实践中采取了多种方法,例如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企查查等平台查询,已经可以看到新疆地区许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一览,标注“法院裁定涤除”,实际上解决了信息空缺的问题。 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公司法中并没有对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登记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本次修订中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增加了第三十二条。同时,新《公司法》的第十条增加了法定代表人辞职的规定,理论上解决了员工挂名型的法定代表人涤除问题,员工只要书面辞去挂名的职务,就可以在无须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决争议。但新条文未对公司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监督机制和制裁措施作出规定,如果公司坚持不变更,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自行申请变更登记?还是需要依赖公司完成变更登记?这些问题都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更为细致的衔接规定予以解决。诉讼路径的选择
涤除登记的案件的审查要点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是否需要穷尽公司的内部救济程序
委托合同的认定及解除后果
涤除登记的执行现状
新《公司法》施行后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