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8章43条,围绕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情况,主要从7个方面完善了应急预案管理措施。
一是理清管理职责。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理清了各地区各部门职责任务,压实了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的职责。
二是优化体系构成。进一步优化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及其分类,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种类的应急预案,分别明确编制要点及具体要求,并针对巨灾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作出专门规定,推动提升大灾巨灾和跨区域协同应对能力。同时,将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体系进行管理,推动应急预案明确的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三是完善编制要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责任单位,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前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着力解决应急预案实用性不强等问题。
四是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审批方式,对报批材料、审核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在流程设计中增加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环节,同时对应急预案备案提出要求,推动应急管理部门落实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职责。
五是加强应急演练。明确提出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演练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六是强化培训宣传。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加强应急预案培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七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办法》还对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经费保障、指导监督等提出了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共6章76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立工作原则。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查风险隐患。要求煤矿企业对风险隐患进行自查自改并按规定报告。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带病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措施。
三是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准入条件,明确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落实煤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实施灾害治理。
四是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责任。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负责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入煤矿现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是加大惩处力度。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行业和职业禁入、责令停产整顿、予以关闭等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八)》)。《补充规定(八)》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调整1个罪名,即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