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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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1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一是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是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三是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四是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关于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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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下发通知,对专利权人自 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提出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专利审查指南 》第五部分第十一章按序进行审查。
1. 提交时机。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
2. 提交方式。专利权人应优选电子形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3. 提交材料。专利权人应依照《专利审查指南 》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3.3节提交经签字或盖章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等。
4. 关于费用。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且被准予备案的,待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实施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审查指南 》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自合同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实施减缴。
5. 审查与通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八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不予公告通知书。
6. 登记与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事项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
7. 救济措施。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意见、电话咨询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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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对于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共7章64条,包括总则、道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京津冀区域协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服务方面,明确客运经营相关服务要求,规范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要求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同时,对旅客乘车行为作出规范。规范货运经营各项要求,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明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相关制度,强化货运源头单位责任。
在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明确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相关要求,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明确国家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保持装置的正常使用状态。
条例对京津冀道路运输区域协作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建立道路运输协调机制、道路运输政策协同、区域联合执法以及道路运输科研合作等方面的区域协同相关要求,着力为区域交通一体化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在加强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方面,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严格规范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明确建立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确加强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职,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等的违法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