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行为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其中明确了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作出界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列明各相关主体职责边界。此外,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重视数据质量,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月28日起施行
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办法》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它税费分开列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减少企业中长期外债监管盲区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月10日起施行。对债务工具类型予以细化,在有效满足市场主体需要、鼓励创新的同时,减少监管盲区,明确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我国有关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
2月1日起,这13项涉税费资料纳入容缺办理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明确,自2023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13项涉税费资料纳入容缺办理范围;同时,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将12项涉税费资料予以取消,将22项涉税费资料予以留存备查。《公告》附件《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中列明的条款同时废止。
详细阅读:减轻办税缴费负担!2月1日起精简34项涉税费资料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