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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相关问题解答

浏览: 时间:2023-02-24 分类:普法专栏

1、如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答:实践中,有较多的房屋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导致实际居住人与所有权人就房屋权属问题产生争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内容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故应尽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并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

 

2、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收费吗?

答: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3、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4、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怎么办?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5、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后果?

答: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6、如果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记载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此条内容是对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的规定,原则上是以登记机关的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7、作为买房人,何时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答:《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故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付完购房款后,应及时办理转让登记。实践中,判断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时点问题,应当是以相关物权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为准。

 

8、当事人是否办理物权登记,影响合同的效力吗?

答: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物权变动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负有依据有效的合同继续办理登记的义务。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生效,如果移交占有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登记的效力仅针对物权变动,而并不针对合同本身。

 

9、一房数卖情形下如何处理?

答:未办理物权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已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买卖合同也不必然有效,如《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交易不真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即使办理了物权登记,亦应认定无效。

 

10、汽车也需要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吗?

答: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不同,实行不交付不生效的原则,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这里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使受让人对该动产取得事实上的控制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