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共八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落实新修改专利法有关内容。增设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行政调解等有关章节。明确裁决请求时限(第十九条);增加信息化建设规定(第十一条)。二是落实新修改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增加电子送达方式规定(第十条);完善职务发明创造调解标准(第七十四条);细化行政管辖规则(第六条至第九条)。三是提炼实践有益做法。总结提炼重大专利侵权纠纷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工作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在本办法中作出规定(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一是回应办案机关和当事人诉求。明确口头审理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增设追加相关当事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引入涉及技术调查和技术鉴定的相关内容(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二是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等作出规定(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三是其他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完善管辖和结案方式等相关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第三十条);增加对拒不执行决定和重复侵权的处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案件中止的具体情形(第二十八条)。 一是精简材料、简化手续。简化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等要求(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二是优化受理、立案和调查举证程序。明确立案要求(第二十条);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第四十五条)。三是完善回避、保密和委托办案等相关举措。细化回避规则(第五条);明确当事人保密责任(第八十二条);增设委托办案相关规定(第八条)落实新制度
完善办案实体规范
优化办案程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