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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新规速递(二)

浏览: 时间:2025-01-24 分类:新规速递

新规速递

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在加强吸纳行政争议方面

新修订的《规程》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规定了除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职能的变化,除修订前《规程》所规定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外,又明确了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新修订的《规程》还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规定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政不作为、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3类案件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2

在当事人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方面

一是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供便利,规定复议申请人除邮寄、当面递交外,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在实践中,专利电子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是拓宽申请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委托的代理人范围,除了与《行政复议法》保持一致,明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可以作为代理人外,还规定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可以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是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一次性说明需补正事项。此外,《规程》还对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事项进行规定,给申请人以明晰指引。

3

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方面

行政复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让人民群众满意,《规程》通过完善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一是根据新《行政复议法》所创设的“繁简分流”审理模式,明确普通程序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适用条件,并规定在普通程序案件中,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是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与和解,并明确了调解书的制作、内容及效力,让调解与和解成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

三是明确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纠错决定的适用情形,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意识。

四是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做好规范依法行政的“后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