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建立网络暴力信息监督管理机制,鼓励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履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强化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规定信息和账号处置制度,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涉网络暴力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处置义务,以及对相关账号的处置措施。建立用户保护机制,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规定监督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此外,还规定了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排除适用规则等。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 第一,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比如,在监管执法中我们发现,有的地方可能会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个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企业的准入机会,属于《条例》禁止的行为。 第二,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比如,我们发现有个别地方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对本地企业迁出设置了一些障碍,妨碍企业自主迁移,这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第三,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第四,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