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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新规速递

浏览: 时间:2024-04-23 分类:新规速递

01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共6章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健全工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三是规范财政纵向补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四是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是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六是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02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要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扩大现场检查覆盖面,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要加大退市监管力度,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畅通多元退市渠道,精准打击各类违规“保壳”行为,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要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强化股东、业务准入管理,积极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完善行业薪酬管理制度,坚决纠治不良风气,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要加强对高频量化等交易监管,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定机制建设,将重大经济或非经济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要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政策环境,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要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深化央地、部际协调联动,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03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为服务航运高质量发展,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效率,方便人民群众,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修订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并以部文件形式印发,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水上交通事故,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水上交通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水上交通事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没有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含失踪)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二)当事船舶情况、事故经过、事故损失等事实清楚;(三)海事调查人员通过分析相关证据,可以初步认定当事船舶的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船舶或者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违法行为的;(二)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

(三)搁浅造成船舶停航7日以上的。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1名海事调查官负责事故调查,调查取证人数应不少于2人。

第五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海事管理机构采取勘验、测量、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勘查,制作勘查笔录。

第六条 海事调查人员通过初步询问事故当事人、查看相关证据等,结合勘查情况,初步确认事故事实、评估事故损失,分析事故责任,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海事调查人员应对事故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进一步收集事故相关证据。

当事人应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提供船舶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船舶导助航设备相关记录备份等证据。

第八条 在相关询问、勘查完毕,相关证书、文书等证据收集完成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分析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所有当事船舶递交的《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者《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完成事故调查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

第十一条 《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 海事调查人员在执行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故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一般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处理,或者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发现安全问题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事故包括海上交通事故和内河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2〕885号)同时废止。